2)第79章 律法在犹太人历史上的地位(1)_《旧约》中的民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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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于哲学家梦想的乌托邦计划,则无论时间多久,也是完全无害的,但是当有人企图去实践它,那么不管他是蛊惑人心的政客还是君主,都是危险并可能是灾难性的;正是由于这个企图,证明了他们对自己匆忙着手解决的这个问题的基本原理全然无知。社会是一个生物体,而不是一个结构体。尽管我们可以修正该生物体并让它具有更合适的形式,就如园丁以他的手艺从田野和草地、灌木丛里和河岸上的低级花卉,培育出样子更好看、颜色更丰富的鲜花一样,但我们不能重新创造社会,就像园丁不能创造百合花和玫瑰花一样。因此在每一条法律里,就像在每一株植物里,都含有以往的成分,如果我们可以追踪到这种成分的最初起源,那么它就会领我们回到人类生活的最早阶段,或者在另一种情况下领我们回到植物生长的最早阶段。

  而当我们从立法转到编定法典时,则发现古代律法可能编定的时代相当明确,以至于看来再强调这一点就几乎是多此一举了。所有法典中最着名的是《查士丁尼法典》。这是一部资料汇编,录自罗马大法学家的着作,用的是作者的原话,在每一段独立引文上仔细标明作者的名字;因此,法典不是一部新的律法书,而只是罗马帝国几个世纪以来颁布的旧律法的一个新的汇编。现代法典中最着名的是拿破仑发布的《法兰西法典》,虽然它取代了大量互不相关的地方法律体系(一个在法国旅行的人发现,这里的法律变更比房屋变更还要频繁),但并没有形成一部完整的法规新文本;相反,这是“罗马法和习惯法的产物,再加上历代国王的法令和大革命的法律”。要是再增加现代法典编撰的实例就会是多此一举了。

  在闪米特人地区,立法过程很可能是相似的。在这个地区,流传至今的最古老法典是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的法典。他的统治时期在公元前2100年左右,但是没有根据认为其中包含的法令全部都是国王兼立法者自己的崭新创造;相反,很可能并且有证据表明,国王仅仅在传至他当时的远古习俗和习惯的旧基础上建立了他的框架,这些习俗和习惯至少有一部分来自巴比伦的古代闪米特人前辈——苏美尔人,并且长时期来受到民众偏见的崇拜、国王的赞许和法官的执行。同样,有一些批评家认为,所谓“摩西法典”中的许多内容所属的时代就在即将丧失或者刚刚丧失民族独立之时,但他们也充分认识到,这部法律甚至在其最后形式中也不仅记录而且实施着各种习俗和仪式制度,其中许多最重要的习俗和制度无疑要比公元前5世纪“摩西五经”呈现其最终形式时要古老得多。这个关于以色列人主要仪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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