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79章 律法在犹太人历史上的地位(1)_《旧约》中的民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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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有形式的《旧约》“五经”法规是后来产生的律法是逐渐形成的立法和编定法典许多希伯来律法比它们编定的日期要早摩西的历史真实性,以色列的奠基人“摩西五经”三个主要部分“契约书”“申命法典”约西亚改革:写定法典以代替口头传统这种代替的宗教效果无法确定“申命法典”的编写时间“申命法典”的道德和宗教性质理论上不充分和实践上不方便的唯一神庙主张毁坏地方神庙可能遭受农民抱怨改革无法避免民族毁灭追随以西结而进行的第二次改革,“祭司法典”的完成我们在转到考察犹太人某些特殊的律法之前,简略地考虑一下律法总体上在以色列历史上占有的地位是不无裨益的,因为现代学者们的评论分析已经确定了这个地位。

  对《旧约》所作的语言学和历史学评论的最重要和最有说服力的结果,证明了我们现在所见到的“五经”中的法规不可能是以色列人进入巴勒斯坦之前,由摩西在旷野里的摩押地颁布的,而只能是公元前586年耶路撒冷被尼布甲尼撒攻占之后,犹太人被俘虏、流放他乡的某个时期的最终形式。简而言之,我们现在具有的“摩西五经”中的这个部分,不是以色列历史上最早时期的而是后来时期的产物。它绝不是在该民族取得“神所应允之地”之前所颁布的,其中的一小部分看来直到完成民族独立前不久才起草和发布,大部分——包括评论家称为“祭司文本”的内容——看来最早以现在的形式编写和定稿于囚虏之中或囚虏之后。

  不过,需要仔细区分律法本身产生的年代和它以写本形式公布于世的时期。我们稍感满意的是,律法总的来说并非像雅典娜从宙斯头部一下子全副武装地蹦出来那样,是在它编为法典时突然形成的。立法和编定法典是两件极为不同的事。立法是权威性地规定某些行为法则,在最高权力机关批准执行这些法则之前,它们要么不被人遵守,要么没有法律约束力。但甚至新的律法也难得或从来就不是完全创新的;它们几乎总是依据并预先需要现有习俗和公众观念的基础,这些习俗和观念或多或少是与新律法吻合的,并已经为人们在思想上接受新律法做了长期准备。

  世界上最专横的君主也不可能把一条与他臣民们的民族性格倾向和潮流完全相反的新法律强加给他们,蹂躏他们所有的世袭观念和习性,藐视他们最宝贵的全部感情和愿望。甚至在貌似最具革命性的法令中,也总有一些确保会获得民众一致赞成和服从的保守成分。一条法律只有当它在某种意义上响应了民族的过去,才有能力去影响民族的未来。根据超前的原则去重建人类社会,是一件难以实现的事业,它如果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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