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五章(2)开庭_四面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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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宣布开庭。也没跟人家基督教国家似的,宣个誓什么的,稀里糊涂就审开了。

  公诉人不厌其烦地读了一遍我看了8遍的起诉书,然后先拿施展开刀,由检察院发难,施展态度特老实,问什么说什么,半天光看检察院那位翻卷宗,读的口干舌头燥,一个劲咬矿泉水瓶子。助检那位也溜得腿细儿,不停地拿着帐薄、保单之类的给律师和审判庭看,还得跑施展跟前,让他看棺材落泪,施展倒轻松,看见什么都一个字:“对”。弄的我偷笑。

  施展放弃了自我辩护的机会,直接由律师登台献艺,那年轻人挺能白话,给检察院的提了一大堆质疑,铿锵有力,然后又强调了施展一惯的良好态度,希望法庭在判决时严加考虑。

  轮到施展做最后陈述时,施展除了表示悔恨外,还当庭提到我,说因为他给我带来麻烦,很愧疚,希望法庭能宽恕我这个失足青年。

  施展的话一落,我注意到审判席上的人不约而同地放松了一下,审我时就有些爱搭不理的,态度很不严肃,好像施展的头一剃,这案子就已经完了,拿我也就是做做剪鼻毛一类的整理运动。

  没想到,偏偏在我这里就出了差头,围绕那5000块钱,双方扯开了皮。

  我的律师问施展:“你和麦麦是什么关系?”

  “校友。”

  “你和他有经济关系吗?”

  “有。”施展一张嘴,吓我一机灵,哥们儿晕菜了吧!

  “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律师倒是稳如泰山。

  “麦麦以前跟我借过钱。”施展话一落地,我才回过神儿来。

  “多少?”

  “5000。”

  我的好律师带着胜利的微笑,向法庭揭露检察院的险恶用心:“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窝藏罪需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即为犯罪的人提供了隐藏处所、财物,资助其隐匿或逃跑。很明显,我的当事人给施展的5000元人民币,属于正常的还债行为,不存在起诉中所指称的资助性质。观照以上,可以推论:检察院对我的当事人所指控的窝藏罪名不能成立。”

  大快人心啊。

  检察院那家伙还不服气,挥刀向手无寸铁的我砍来:“麦麦,你向施展借钱,是什么时候的事?”

  我把麦克风拉到嘴边:“1994年,那一年我买的电脑,需要证人的话,可以找到很多。”

  审判长提醒我:“你不用说那么多,问你啥就说啥。”嘿,他逮什么问什么,我还不能更清楚地阐述,讲不讲道理?

  那人接着问:“94年的钱,到2000年才还,而且为什么选择施展外逃时还给他?”

  可劲儿问吧,我早编好了:“首先纠正一点,我并知道当时施展是负案之身。另外,当初借钱的时候,我的经济条件比较差,等我条件好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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